·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机构
·主要工作
·
志愿者招募启事
·
招 聘
·
协会与地坛医院..
·
对艾滋病感染者..
·
协会与“红丝带..
·
协会和地坛医院..
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STD & AIDS PREVETION AND CONTROL 第二条 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北京地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和热心于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土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依法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助政府团结、组织和动员广大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协会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和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的业务指导。本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条 协会会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和平里中街16号邮编:10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本任务: 一、组织、动员广大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宣传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相关服务,提高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培训,组织课题研究、调查研究项目和科学考察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四、编辑出版性病艾滋病防治的刊物、书籍、宣传品及音像资料; 五、扶持从事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术骨干,评审井奖励优秀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 六、呼吁全社会关心和维护性病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歧视。 七、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防治性病艾滋病的工作,接受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 八、开发、推广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的新技术、成果和产品; 九、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服务,增强协会自身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承认本会章程,支持并参加协会活动的医药卫生、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 从事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管理、教学、健康教育人员及热爱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医务工作者; 2. 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3. 本协会的理事、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为当然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入会,应提交入会申请书(表),有本协会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协会举办培训班或有关活动时,可由主持者推荐参加培训人员或活动者加入本会。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资料;介绍会员入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应履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三、提出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的决议;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决定协会办事机构的设立; 三、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决定协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五、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制定协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协会的法人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病主持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物。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会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设立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秘书长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监视长1人、监视若干人,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事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协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十五条 协会资产为公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息、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会员和有关人员为协会服务应取得报酬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本协会的经费,主要来自捐赠、资助、会员会费、项目拨款、开展活动收入。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本协会财务由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市卫生局审查,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2005年5月17日(第三稿) 《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 (草案)修改说明 2005年5月25日 各位领导、来宾,各位代表: 本协会在1998年3月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对原章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6年多来,本协会严格按(章程)办事,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决贯彻邓小平同志“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总纲,利用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协助政府团结、组织和动员专家、广大医务工作者、各有关部门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首都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章程)对协会的各项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面对目前的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形势,面对全球、全国艾滋病流行的严峻挑战、面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卫生及社会多层面的变革,特别是伴随国家机构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为了更能适应性病艾滋病防治形势不断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协会工作,更好地发挥协会的职能和作用,配合协助政府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社团管理的要求,对(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时代的需要。 现就(章程)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章程的修改主要基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基于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的调整,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同时参考了其它兄弟协会、学会的章程,做了初步补充修改。 在2004年10月21日和2凹5年4月28日将(章程)修改讨论稿和修改说明稿,提交三届五次和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在原则同意的基础上,根据与会常务理事提出的修改意见,又进行0L充修改,现提交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二、关于总则部分 在第一条中,将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中文后增加了英文冠名。 第二条中修改强调是由北京地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和热心于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特别增加了是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中增添了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挂靠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内容。 第五条将协会会址进行更改 三、关于业务范围部分 鉴于时代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的分工更科学、更细化。尤其是政府职能转变后,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空间加大了。因此,对第六条基本任务做了适当的调整,一方面开展健康教育的咨询等相关服务,更明确提出调查研究项目;另一方面,增加了“开发、推广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的新技术、成果和产品”的任务。 四、对第四章组织机构部分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中根据有关规定增加了“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体现了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和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均修改为3年。 根据协会的具体实际情况,对第十条中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修改为会长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二届。对第十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中补充了“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的内容。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修改为由会长主持,秘书长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会长授权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补充了设立专家委员会的内容。对十四条监事会中补充了设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人的内容。 四、关于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在第十七条中加入“本协会财务由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管”。 五、关子第六章跗则 对第二十一条经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修改为,经社团行政主管核准后生效。 同志们,(章程)的修改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希望各位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审议,共同将(章程)修改好。
HIV抗体检测单位
北京血液中心
疾病控制预防中心
北京地坛医院
more
性病治疗单位
北京安贞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各区性病防治站
more
艾滋病治疗单位
北京地坛医院
more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加为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8 bjaidsas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协办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十八个区县及铁路等疾病控制中心